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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评价标准》积极创建示范监理项目的通知

2013/11/27 21:58:11      点击:
关于贯彻落实《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评价标准》积极创建示范监理项目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局,新海新区、连云新城、徐圩新区建设主管单位,各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监理规范化管理,提高现场监理工作质量,促进监理企业积极创建“江苏省示范监理项目”,现就《江苏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评价标准》和《江苏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管理办法》提出以下贯彻落实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学习,严格落实相关规定。
各监理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学习研究《江苏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评价标准》和《江苏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管理办法》,并在企业管理和工程监理工作中严格贯彻落实。
二、加强过程管理,规范监理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1、监理企业应当分阶段组织对申报“江苏省示范监理项目”的监理机构的以下工作进行评价并形成综合评价等级:项目监理机构的前期筹备工作、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施工合同管理、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
2、对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进行评价时,应组成专门的评价小组。评价小组成员不少于2人,其中设组长1人。评价成员应为取得国家注册工程师资格(工程建设类)、具有较为丰富的监理工作经验、熟悉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专业人员,小组成员专业配备应合理。
三、实施挂牌创建,强化过程考评,积极创建示范项目。
1、申报“示范监理项目”的工程,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未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且无重大投诉的;
(2)应当是二级及以上工程,且合同监理费用在150万元以上。特殊的、在当地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工程,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由监理企业提出具体申报理由。
2、申报“示范监理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一个月内报送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备案,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在《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公示。
3、创建“示范监理项目”应当在申报备案的同时,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悬挂“创建江苏省示范监理项目工地”标牌,在施工现场办公室张贴创建考核标准,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开发区)建设局应对“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督。
4、申报“示范监理项目”的工程,应当将创建“示范监理项目”的目标写入监理规划,并依据现行的创建考核标准,在监理规划中提出创建方案和具体的创建措施。
5、凡申报创建“示范监理项目”的,实行“项目自评、企业考评、主管部门综合评价”的方式。项目监理机构必须依据《江苏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评价标准》,对相应各阶段的工作进行自我评价。
6、监理企业必须对“示范监理项目”监理机构各个阶段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价,并保留书面的考核评价记录。监理企业内部未组织考核的,取消其创建“示范监理项目”资格。在创建活动中,企业内部应当组织对本项目的观摩活动,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提供一篇与本工程有关且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
7、每年的10月份,我局将组织专家组,对已竣工或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创建项目(监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进行考核,并作出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优秀的,在《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和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网站公示,并上报省住建厅考核。上报省住建厅考核项目按照我局组织考核的得分情况进行排名,且每家监理企业每年申报综合评价的项目数量不得超过5个。
8、通过市城乡建设局考核,综合评价结果优秀的“示范监理项目”,如未能获得省级表彰,则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可获得市级“优秀总监理工程师”和“优秀监理工程师”表彰。
9、各监理企业应积极参与“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并做好项目监理过程中的内部检查和考评工作,通过“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带动监理工作质量水平提升。